綠化灑水車正在對汽車圈兒四大謠言進行擊破!你被哪一條坑過?我們經常能從老司機的口中聽到一些他們所謂的經驗之談,像是空擋滑行更省油、日本車皮薄不安全、帶天窗的車安全系數(shù)低等等之類。對于很多小白司機來說,老司機們的話仿佛總是“言之有理”,但這些所謂的真理和事實其實大有偏頗,今天就來大膽揭秘汽車圈兒的4大偽真相。
95號汽油比92號更純、更耐燒、更有勁兒,錯!汽油標號跟純凈度或者質量沒有關系。因為95號油和92號油基本都是用90號油加添加劑調制而成的,只是辛烷值不同,抗爆性能不一樣,所以標號不代表汽油的純凈度或者清潔度!(抗爆性是指發(fā)動機氣缸內活塞運動可能會產生“爆震”,對發(fā)動機不利)此外,也不要一味認為加高標號的汽油就更“有勁兒”。低標號的車長期加高標號的油不僅會讓汽油燃燒不充分、發(fā)揮不出發(fā)動機原有的動力,還會讓發(fā)動機產生積碳。因此,大家按照自己的車型去添加所對應的油品肯定不會有錯。
防爆胎能防爆,錯!或許很多人都會和我一樣,下意識的認為防爆胎就是能夠防止爆炸的輪胎,其實它的真正學名叫做“泄氣保用輪胎”。和普通輪胎一樣,防爆胎也會面臨爆胎的問題。但由于防爆胎的胎壁更厚,在漏氣時仍然能支撐起整臺車的重量,因此即便是在輪胎被扎漏氣的情況下仍能以80km/h繼續(xù)行駛60-80公里。
防爆胎發(fā)生爆胎的一瞬間,會和普通輪胎一樣面臨短暫失控,但此時你僅需握緊方向盤松開油門,防爆胎便能利用胎壁的支持性和韌性給車身一定的支持性,從而幫助車身恢復正常姿態(tài)。因此不要以為防爆胎不會爆胎,它只是在爆胎時比普通更容易控制,而且還能繼續(xù)行駛一長段距離,更加安全。
綠化灑水車空擋滑行會省油,錯!目前市場上在售的大多數(shù)車型都裝載的是電噴發(fā)動機,而它們基本都具備減速減油或者斷油的功能。而如果掛在空擋車子滑行,行車電腦會默認發(fā)動機進入怠速狀態(tài),發(fā)動機依舊噴油,這其實反而會令車子更加費油。
其次,如果在綠化灑水車高速行駛或者下坡過程中選擇空檔滑行,那么一來會因為潤滑不良從而損壞變速箱,二來會因為缺少了發(fā)動機的牽引阻力,從而導致制動效果減弱甚至會產生制動故障,極易引發(fā)嚴重事故后果。綜上所述,空擋滑行不僅不省油,還有安全隱患,不可??!至于老司機口中的“空擋滑行會省油”,僅僅是對于那些老式化油器汽車而言,已經不適用于現(xiàn)在的電噴車。
獨立懸架一定比非獨立懸架好,錯!
獨立懸架顧名思義,左右車輪可以獨立擺動,而非獨立懸架則會帶著兩邊車輪一起擺動。通常來說,獨立懸架因為兩邊車輪互不干擾,于是就可以更好的兼顧舒適性和操控,行駛感覺也會更加平順。然而,一臺綠化灑水車的整體操控性、舒適性其實并不完全取決于懸架的構造形式,綠化灑水車工程師對于懸架的整體調教同樣十分重要。如果是同一品.牌車型,那獨立懸架車型的操控感受多數(shù)來說肯定比非獨立懸架車型要好。但對不同品牌車型而言,到底是哪個好就得具體車型具體分析,畢竟調教好的非獨立懸架車型也會有不錯的行駛品質。
灑水車打不響需要檢查蓄電池哦
灑水車打不響有好幾種原因,其中一種便是蓄電池電量不足,如果發(fā)動機一直處于怠速狀態(tài),打火聲音一直是“嗡嗡嗡”的,跟供不上力一樣,很有可能是因為蓄電池電量不足,這種情況下應該如何解決呢?
首先應補充蓄電池的電解液,調節(jié)好電解液的比重。同時清潔蓄電池的接線柱,并涂上專用油脂加以保護,保證啟動可靠,延長蓄電池壽命。如果灑水車在露天或冷庫停放數(shù)周不用,應拆下蓄電池,存放在較為溫暖的房間內,以防蓄電池結冰損壞。
灑水車上使用的蓄電池,目前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加電解液的鉛酸蓄電池,一種是免維護型蓄電池。灑水車蓄電池使用壽命的長短,不僅取決于蓄電池的結構和質量,而且與運用和維護密切相關。一般灑水車蓄電池的使用壽命在2年左右,如果保養(yǎng)得當,可達到3至4年。在換季時對蓄電池保養(yǎng)維護一次是十分必要的。
免維護蓄電池不用添加蒸餾水和調節(jié)電解液的濃度,是全密封的,一般不會有電解液溢出到蓄電池表面。它的維護很簡單,主要檢查是否有漏液的情況,清潔表面的污物,處理正負兩個極樁的氧化物,緊固兩個極樁的卡子以及觀察蓄電池電眼的顏色。電眼的顏色為綠色為電量充足;黑色為電量不足,需進行補充充電;灰色或淡黃色為電解液不足,因免維護蓄電池無法加液,應立即更換蓄電池。
鉛酸蓄電池的維護就比較麻煩一些,除了上面提到的,還需注意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檢查調整電解液的高度和濃度,電解液的高度要在最高(MAX)和最小(MIN)之間,過低會減小蓄電池的容量,使極板產生硫化,過高會溢出到蓄電池表面腐蝕極樁、導線以及車身。
電解液的濃度對蓄電池的工作狀況有很大的影響,在東北冬天電解液的硫酸濃度要調整到1.28克/毫升,注意濃度測量和調整時一定要在蓄電池充滿電的情況下進行;
二是要清理疏通排氣管,保持排氣管通氣良好,把充電過程中發(fā)生的廢氣及時排出,否則會導致電解液從加液孔溢出,嚴重的甚至能導致蓄電池爆炸。
總結:冬季氣溫相對而言很低,啟動灑水車前本來就要對發(fā)動機進行預熱,如若蓄電池再不給力,確實會誤不少事,各位灑水車客戶朋友們還是要勤做保養(yǎng),才能保證灑水車的整車運行。
告訴你如何保養(yǎng)灑水車
現(xiàn)在夏季天氣是格外的炎熱,保養(yǎng)灑水車尤為重要,相當數(shù)量的灑水車車主會圖簡單、方便用自來水代替防凍液,其實這樣是一種及其錯誤做法,因為水中有很多雜質,易在發(fā)動機、水箱等處留下雜質及沉淀物,用水來替代防凍液是不明智的做法。像夏季都灑水車自燃每年都會發(fā)生這樣的狀況,這個時候我們建議車主要及時檢查灑水車,發(fā)現(xiàn)灑水車存在的問題后及時維修,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灑水車自燃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灑水車漏電、二漏油造成的,這和日常使用灑水車保養(yǎng)不當有關。發(fā)生自燃的灑水車一般都是以舊灑水車為主,車主平時不在意灑水車養(yǎng)護,致使車上的一些部件老化或線路破損,這樣車子的線路就很容易漏電,而油箱長時間遭到腐蝕也容易漏油;此外,一些消費者在買車后給灑水車安裝防盜器、裝音響或者將灑水車進行改裝,破壞灑水車自身的線路,有時候線路包裹不嚴,夏季天氣炎熱,灑水車長時間在太陽下暴曬,很容易引發(fā)自燃。
工地用灑水車應該選擇什么樣的
現(xiàn)在到處都在建房子,一個工地占地幾百畝的,很多開發(fā)商都買在工地上用的灑水車。說到這里,工地上用的灑水車該如何選擇呢?
首先,工地上路況一般不算太好,有些剛開發(fā)的土地,坑坑洼洼,坡路較多,就要選擇發(fā)動機動力強勁的車型。不僅動力要好,駕駛室也要選擇質量好的,路面不平的路況差的駕駛室肯定想要散架一樣。在這里就給大家推薦兩款車型,一款5噸的,一款10-12噸的。
先說5噸的,說到結實耐用,還是要選用東風朝柴的,像錫柴發(fā)動機,只適合在平路上用,路面崎嶇的情況下就怕開起來動力不夠,灑起水來壓力也不夠。選朝柴就不一樣,102馬力裝5噸水,開起來很是輕松。
再說10-12方的,本有玉柴和康明斯兩種發(fā)動機可以選擇,但還是推薦康明斯的,懂行的客戶都知道,買玉柴是經濟實惠,平路用完全沒有壓力,但路況不好的工地、上路等,最好是選擇康明斯的發(fā)動機,價格雖是貴一點,但貴有貴的道理,起碼是夠用的,夠勁的。
所以,選擇灑水車,不能光從價格因素考慮,主要還要考慮使用環(huán)境,選擇合適的車型。
碰瓷者是以這些罪名被判刑的 |“花樣碰瓷”刑案裁判規(guī)則
“碰瓷”行為一直為司機們深惡痛絕,不僅有“戲精式”碰瓷訛詐:還有碰瓷兒童自行車的:以及在高速公路上極具危害的“碰瓷”:不過讓灑水車廠家比較吃驚的,還是這“自殘式”碰瓷――
是不是相當可惡?灑水車廠家通過真實案例告訴你,刑法是以哪些罪名懲治這些花樣碰瓷者的。
1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駕駛機動車“碰瓷”的,可對行為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李躍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駕駛機動車“碰瓷”的,因行為人采取突然變速沖撞的方法,很可能使正??焖傩旭偟谋缓θ塑囕v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失去控制,進而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按照牽連犯擇一重罪處斷的原則,可對行為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法院評論】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駕駛機動車“碰瓷”的案件中,行為人意圖侵害的對象事先并不確定。雖然最終侵害的具體對象是特定的,是行為人在眾多潛在的被害人中通過精心的目標選擇而確定的勒索對象,但是,這并不妨礙其“碰瓷”行為具有危及公共安全的屬性。其行為的危險性即對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是由行為方式本身及犯罪行為發(fā)生時所處的客觀環(huán)境決定的。
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上,車流量大且行車速度快,因行為人所采取的突然變速沖撞正在正常行使的被害車輛的方法,會很可能使快速行駛的被害車輛因突然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失去控制,進而造成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的死傷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換言之,此類行為具有“向危及第三人安全擴展之現(xiàn)實可能性”,故應認定其已經構成對“公共安全”的危害。
就駕駛機動車“碰瓷”案件而言,如果不是發(fā)生在城市主干路或高速路上,而是在居民區(qū)、行人稀少的街道等場所,車流量少,行車速度慢,其發(fā)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安全的結果之可能性是很小的,故一般不能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但是,如果發(fā)生在城市主干路或高速路則完全不同。由于城市主干路和高速路是國家及地區(qū)的重要交通干道,具有車流量大、行車速度快以及行人多等特點,一旦在某路段出現(xiàn)突發(fā)性事件,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特別是此類行為是采取突然變速沖撞正在正常行使的其他車輛的方法,從一般人的常識判斷,很有可能使被害車輛因受到撞擊或緊急避讓而失去控制,從而釀成車毀人亡的重大后果。
也就是說,被告人的行為已經使不確定的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處于隨時受到侵犯的危險狀態(tài)之中,發(fā)生危及不特定或多數(shù)人安全這一結果的可能性極大。因此,將其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符合該罪的本質和立法精神的。
從司法實踐看,駕駛機動車“碰瓷”案件中,行為人主觀上對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基本上持“放任”的態(tài)度,即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間接故意犯罪。至于所造成的危害結果是否超出行為人的預料和控制,即被告人對其行為造成的后果的具體認識,一般不能左右其犯罪成立與否,實際上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要件也未有類似要求。所以,那種以駕駛機動車“碰瓷”時,未能預見會發(fā)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或者說危害結果是超出其預料和控制的范圍,因而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觀點,是不足取的。
此外,行為的目的、動機,也不能影響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與否。當然,特定犯罪目的、動機的存在,可能會使罪名的認定出現(xiàn)競合情況。對于“碰瓷”類犯罪而言,一般以非法獲取他人錢財或者騙取保險償付金為目的,故同時構成敲詐勒索罪或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對此應從一重罪處罰,故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2敲詐勒索罪
行人“碰瓷”,車主基于受到威脅產生恐懼心理支付錢財,構成敲詐勒索罪――朱某、謝某敲詐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在馬路上找準機會故意碰撞車牌,趁機倒在地上,以撞傷為由威脅車主賠付醫(yī)藥費,車主不是因為相信“謊言”,而是基于受到威脅產生的畏懼心理支付錢財,數(shù)額較大的,構成敲詐勒索罪而非詐騙罪。
【法院評論】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敲詐勒索罪則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其基本結構表現(xiàn)為:行為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他人進行威脅――對方產生恐懼心理――對方基于恐懼心理做出處分財產的決定――行為人取得財產。
該罪具有行為人獲取財物的“欺騙性”與被害人處分財物的“錯誤性”兩個顯著特征。兩罪區(qū)別的關鍵在于:看行為人取得財物是以詐騙的手段,還是以威嚇的手段;被害人究竟是因為受到威脅而“被迫”處分自己的財產還是因為受到蒙蔽而“自愿”處分財產。
結合本案來看,被害人查某交付2000元錢給朱某和謝某,是因為二被告人要挾他,使他產生了恐懼,也就是說查某給付財物的行為不是“自愿”的,而是不得已而為之。雖然朱某和謝某虛構了一個事實,但是查某肯付錢,不是因為相信這個“謊言”,而是基于受到威脅產生的畏懼心理。這與詐騙罪虛構事實使得被害人陷入了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該錯誤認識自愿賠付錢財是顯明區(qū)別,所以,被告人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罪。
3詐騙罪
行為人自殘“碰瓷”,車主誤以為確系車輛碰撞而支付錢財,構成詐騙罪――李某、彭某、尚某詐騙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為了訛錢慫恿同伙通過自殘的方式弄斷鎖骨,然后分工協(xié)作與過往車輛制造摩擦,虛構同伙“被過路車輛撞上”的事實,車主誤以為傷害后果確系車輛碰撞產生而支付錢財,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人構成詐騙罪。
4搶劫罪
乘車“碰瓷”并使用暴力當場獲取司機財物的構成搶劫罪――王忠強等搶劫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以乘車碰傷為由,當場對出租車司機采用毆打、威脅等方法強行索取對方身上部分錢財,使對方在出租車的狹小空間內處于被其威脅控制之下不敢反抗,被迫當場交出財物的,構成搶劫罪。
【法院評論】本案類似于人們通常所說的“碰瓷”,以坐車被碰頭為由,借機索取錢財。對于本案來說,從其行為特征上來看,其犯罪手段采用的是暴力,如不給錢便打人、砸車;威脅的方式是直接的、面對面的,由被告人直接向被害人本人發(fā)出;威脅的內容是以暴力對被害人人身實施打擊;財物是當場取得的。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本案既符合搶劫罪的特征又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
本案區(qū)分的關鍵一是取得財物的手段,靠的是暴力還是訛詐,二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是否事實上受到了限制。從作案時間上來看,兩次都是在深夜,除了雙方當事人以外,很少有行人,被害人直接處于被告人控制之下,孤立無援;從作案的空間上來看,兩次都是讓出租車開到比較僻靜的小路邊,開始作案;從雙方的人員構成來看,被害人一方只有一人,年齡較大,而被告人一方有四人,年齡大都在20至30歲之間,正值壯年;從作案的手段來看,一人假裝碰頭,對被害人人身實施暴力。對車輛用石頭砸擊,另外幾人一方面假裝勸解,從中調和,另一方面看住被害人不讓其走脫。
綜上,可以看出,暴力是取得錢財?shù)闹饕侄?,假裝碰頭,只是一個緣起、由頭,不是取得錢財?shù)闹饕?。深夜在僻靜的小路邊,被害人一人在出租車內處于四被告人的掌控之下,不給錢顯然是不能走脫的,其人身自由事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本案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具有當場性、暴力性和公然性。但本案和典型的搶劫罪有明顯的區(qū)別,一是暴力的程度較低,只是使用了輕微的暴力,沒有造成被害人人身傷害,二是取得財物的數(shù)量,比較少,沒有窮盡被害人身上所有的財物,只是讓被害人交出部分錢財了事。反映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較小,量刑時應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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